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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駕艙機車新制上路 高市警提醒駕照、行駛及停車規定】

國際環宇時報/尹遵高雄報導
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5年6月26日修正發布部分條文,並自115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,首次將具封閉式車室及方向盤式轉向系統之三輪機車納入機車範疇,並簡稱為「駕艙機車」,同步建立駕駛資格、行駛及停車管理等相關規範。

依修正規定,駕駛駕艙機車須持有小型車以上駕駛執照,僅持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駕艙機車者,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9款,處新臺幣6,000元以上1萬2,000元以下罰鍰,當場移置保管車輛,並有累犯之加重處罰規定。此外,駕艙機車行駛規定比照小型車辦理,在劃設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時,除起駛、準備轉彎、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,不得行駛慢車道,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。

配合中央法規修正,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115年7月22日公告本市駕艙機車路邊停車場停放規定及收費標準。自公告日起,駕艙機車開放停放於本市路邊一般小型車停車格,並禁止停放於機車停車格。若同一小型車停車格空間足夠,得停放一輛以上駕艙機車,但停放車輛均不得超出停車格線。

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提醒民眾,駕艙機車雖屬機車,但行駛及停車管理多比照小型車辦理,請民眾上路前務必了解相關法規,依規定駕駛及停放,共同維護交通秩序與行車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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